.
辽宁省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两打”领域)

辽宁省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两打”领域)

时间: 2024-07-11 21:31:49 |   作者: 五星电视体育频道在线直播

产品详情

  为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及部分市生态环境局严肃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5起“两打”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大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3年5月2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对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废物代码为336-064-17。为了节约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该公司将产生的酸碱废液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汪某平、谢某田处理,二人将60余吨的酸碱废液直接倾倒。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2023年6月25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七条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同日立案,目前涉案当事人均被采取强制措施。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正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该企业采用暗地里私自转移、处置的办法,将60吨危废委托给无资质的个人进行倾倒处置。此案时间跨度长,涉及危废量大,手段隐蔽,影响较大。此案件具有典型性代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深刻认识到无资质收集、处置危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性,要做到合法、合规经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应加强企业现场实际生产情况的排查工作,杜绝类似弄虚作假、瞒报、偷排危险废弃物产生量等恶劣情况的发生。

  2022年11月23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本溪满族自治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供暖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贮存塑料垃圾颗粒,并将化工原料在锅炉内与煤炭掺兑燃烧,味道刺鼻”。

  接到该投诉问题后,本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格外的重视,执法人员对投诉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两处不同地点堆放着共约120吨的不明性质固态废料,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涉嫌燃烧不明性质固态废料的行为。本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检查情况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汇报,同时向县公安局进行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第一时间调派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再次发现两处堆放场所,堆放总量共计2000余吨。经公安部门溯源调查,发现固态废料是从营口港运至本溪县区域内,固态废料共计82个集装箱。涉案人供述,2022年11月份本溪某供暖有限公司利用供暖锅炉焚烧50余吨固体废物。

  经某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对该固态废料进行检验确定,结果为该固态废料中含电路板碎片的固态废料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已刑拘3人,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本案是一起典型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犯罪案件,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会同公安联合办案。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控制案发地,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等工作,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证据。公安机关控制主要当事人,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当事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紧密,相互配合,打出“组合拳”,快速查处侦办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

  2023年9月30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龙港区北港街道笊笠头村有人倾倒固态废料,现场有强烈刺激性气味。龙港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发现龙港区北港街道笊笠头村滨海公路护坡西侧20米处,有约100余个盛装灰白色粉沫状固态废料的塑料编织袋,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随意堆放,现场有明显刺激性气味。因现场未发现倾倒人,龙港分局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和龙港区政府报告,同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将涉案固态废料安全转运至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暂存。经称量现场倾倒固态废料3.86吨,沾染固态废料的土壤30余吨。为尽快查明案情,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现有事实和证据认真分析研判,合理分工由公安机关查找倾倒嫌疑人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固态废料开展危险废物性质鉴定。经公安局侦查,倾倒现场固态废料为盘锦市盘山县高升镇南关村某沥青厂院内炼油加工点石油工艺流程中吸附过油料杂质的活性白土和过滤砂。2023年9月30日,李某驾驶轻卡货车从该加工点将涉案固态废料运输至倾倒地点违法倾倒。根据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此类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李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10月14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涉案固态废料露天堆放公路护坡上,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龙港分局于案情发现当日即启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一方面向上级报告组织应急处理人员赴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应急处置有关要求对固态废料进行收集、转运、贮存、无害化处置,尽可能将环境影响、危害后果降到最低,防止了污染物的扩散。另一方面联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启动联动办案,充分的发挥两部门各自的办案优势,迅速破案,化解群众恐慌心理,将环境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023年7月26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锦州市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数据分析结果,对锦州某冶炼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烟囱内部自动监测采样点位处私设“套管”,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采样探头和探杆包裹在内,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2023年7月26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部门对嫌疑犯郭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该公司安环部长)、冷某某(第三方运维人员)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体现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侦破这起隐蔽性较强的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同时通过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保证案件顺利高效办理,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2023年7月27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平台发现营口某耐火材料厂一直处在离线状态,而工况平台用电数据存在异常波动,按照营口市夏季帮扶工作要求,结合在线监控数据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2座轻烧窑处于生产状态,但配套安装的1套自动监控设备未通电使用,处于关机离线状态,同时自动监控平台一直标记为停运状态,涉嫌以篡改在线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协调公安部门同步介入,控制涉案人员进行讯问,并对公司制作情况、在线监控设备使用情况做详细调查取证,锁定企业涉嫌违法犯罪证据。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执法人员通过在线数据平台及生产用电数据等非现场检查手段,分析公司制作数据状况,第一时间发现数据异常企业,迅速精准锁定异常线索,降低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难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可以轻松又有效控制现场有关人员,及时锁定证据,为后续的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支持,这不仅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理,还深化了两部门的执法合作,展示了执法部门的高度专业性与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