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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行为将被认定为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警惕!这些行为将被认定为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时间: 2024-04-01 13:31:59 |   作者: 五星电视体育频道在线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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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破获的环境监视测定数据作假的案件慢慢的变多,有些是故意为之,有些是在无知的情况下违法的,到底哪些行为涉嫌环境监视测定数据作假行为?其实生态环境部之前有过具体的行为判定解释:

  为保障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建设方案》(〔2015〕56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我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保障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5〕56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视测定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系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获得的环境监视测定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视测定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视测定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视测定业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视测定机构。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视测定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视测定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施的环境条件或运作时的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来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视测定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第八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并且开展环境监视测定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干预环境监视测定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有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视测定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视测定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三条监测仪器设施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施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视测定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商、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