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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评定对能力验证规则要求及申请受理要求

CNAS实验室评定对能力验证规则要求及申请受理要求

时间: 2024-05-23 17:48:11 |   作者: 五星电视体育频道在线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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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申请人不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6.2 申请人应对CNAS的有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注: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

  6.4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即: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工作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6.5 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且所有体系要素应有运行记录。

  6.7 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所需的足够资源,例如主要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

  6.9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上述经历应覆盖申请的全部项目/参数。

  注2: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体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经营事物的规模,但不申请认可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注3:对申请认可的能力,申请人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予以支持。如近两年没检验测试/校准/鉴定经历,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申请人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如每个月低于1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量控制记录。对特定检测/校准/鉴定项目,

  申请人由于接收和委托样品大少,无法建立质量控制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

  6.10 CNAS具备对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开展认可活动的能力。

  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或申请人存在欺骗行为、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等。

  6.14 当CNAS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一样的情况须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由于6.13a)和b)所述原因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36个月内不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廉洁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b)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够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如不能满足6.4、6.5条要求),申请人须在作出受理决定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由于技术内容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如6.6~6.9条),申请人须在满足有关技术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