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罚20万元!泉州相关企业速看!
时间: 2024-12-13 16:29:22 | 作者: 五星电视体育频道在线直播
,可依据自己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依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各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客户服务平台——企业用户”()完成监测结果数据填报。
●检出限:监测报告中出现数据为ND、****L或者*** ,填报时,应在英文输入状态下输入***,不随意填0(例如,如果是ND、0.02L或者0.02,则输入0.02)
● 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三十八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理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4.1:“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有: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4.3:“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依据自己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